(2017)黔06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荣志与黎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荣志,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辖11号原告:田荣志,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黎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荣志与被告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田荣志诉称,原告系沙子塘山采石厂原合伙人之一,被告黎成于2015年期间在沙子塘山采石厂装运砂石并欠下砂石款30400元,并写下欠条。2015年底,塘山采石厂结算当年的分红利润,原告无心继续经营石厂便将塘山采石厂的股份转让退伙,同时塘山采石厂将被告黎成欠石厂的30400元欠款转给原告,作为原告当年应分的利润之一,由原告自行找黎成收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刻意回避,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半年多来一直无法找到被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黎成偿还给原告砂石款3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田荣志之子田红卫系该院洪渡人民法庭庭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回避,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田荣志之子田红卫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职干警,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宜由本市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审判员 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景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