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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9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熊友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熊友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财保6号申请人: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熊友枝,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华山风景区。申请人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友枝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柏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敏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