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与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94号原告: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794880。法定代表人:林开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耀,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煦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35691957J。法定代表人:丁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