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爱滨与张义强、孙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滨,张义强,孙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820号之一原告:王爱滨,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柏各庄镇柏一村。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柏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义强,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孙安安,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滨与被告张义强、孙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义强、孙安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滨撤回对被告张义强、孙安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王爱滨负担。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沂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