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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924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市清华恒森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周云吉,孟祥柱,孟祥宝,李玉凤,毛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24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组织机构代码:10389302-4。负责人刘连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0046864-0。法定代表人周云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清华恒森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建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05070-3。法定代表人左宪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云吉,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孟祥柱,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孟祥宝,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玉凤,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毛颖波,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沽上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市清华恒森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周云吉、孟祥柱、孟祥宝、李玉凤、毛颖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