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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姬存梅与被告王伟杨、杨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存梅,王伟杨,杨文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337号原告:姬存梅,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志丹县,。被告:王伟杨,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静,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豹,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志丹县。原告姬存梅与被告王伟杨、杨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存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文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存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伟杨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杨文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4日,被告王伟杨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杨文豹担保,借款期间,被告王伟杨清偿过两次利息共计120000元。此后原告和被告杨文豹多次向被告王伟杨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伟杨一直推脱。被告王伟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杨文豹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伟杨应当在原告主张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杨文豹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杨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姬存梅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该借款从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文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缴纳2525元,由被告王伟杨、杨文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