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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胡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娟,胡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55号原告:李淑娟,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胡吉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诏安县。原告李淑娟与被告胡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淑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淑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淑娟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