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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孔凡地与陈坚、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地,陈坚,黄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187号原告:孔凡地,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坚,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莹,女,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孔凡地与被告陈坚、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孔凡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按每日900元自2016年7月12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陈坚在咸安区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6年6月23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日900元,并自愿承担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产生的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偿还1万元,之后未能继续还款。被告陈坚、黄莹系夫妻,此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列被告陈坚、黄莹的地址,依法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寄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投递邮局因该地址查无此人且无有效联系电话,无法投递而退回。本院还到起诉状列明的地址直接送达,也未找到被告陈坚、黄莹,咸安区碧桂园物业证实两被告己有大半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了。故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原告孔凡地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可以向两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逾期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孔凡地签收本院送达的通知后在七日内仍不能提供两被告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更不能提供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原告孔凡地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诉讼义务,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两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凡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畅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