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沈怀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沈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沈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沈怀兵的存款681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