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5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卢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卢剑峰,张红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5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207号。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负责人:宋军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翰,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罗帅,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卢剑峰,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红央,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卢剑峰、张红央(2016)浙0282民初89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卢剑峰、张红央应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张红央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景观花苑8号楼8-17G、C150车位;拍卖了卢剑峰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1109室房产,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已受偿1199477.75元(含评估费)。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卢剑峰、张红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卢剑峰、张红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