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九锋与张庆峰、张述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锋,张庆峰,张述兴,济宁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607-2号原告:张九锋,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庆峰,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述兴,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济宁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刘楼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姬创新,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6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述兴驾驶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被告张述兴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述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述兴驾驶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