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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余秀莲与冯启平、安克友、马治辉、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莲,冯启平,安克友,马治辉,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莲,女,生于1957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冯启平,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安克友,男,生于1960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马治辉,男,生于1960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地址:剑阁县上寺乡五房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冯启平,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秀莲与被执行人冯启平、安克友、马治辉、剑阁县���寺乡新五房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四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其下欠借款本金39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启平于2017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7年4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冯启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员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