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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祥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卓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吉祥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2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祥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友*。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田饶步。法定代表人沈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祥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民终153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0090元、违约金8009元,案件受理费701元,以上共计8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卓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88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