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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长敏与邵德峰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敏,邵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敏,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德峰,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敏与被执行人邵德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邵德峰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自2017年5月起,至还清(2016)辽0283民初64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宁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