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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阮某某鄂0691执3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某,湖北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91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阮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7.2万元及利息37.056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为止的利息,如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未履行,则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