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保、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保,吴萍,肖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06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472-1。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保,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吴萍,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肖鸿,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保、吴萍、肖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王永保、吴萍、肖鸿归还借款本息,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