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6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程明与相玮嘉、厦门利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相玮嘉,厦门利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827号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相玮嘉,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厦门利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二期彬伊奴时尚工业园2号厂房三层B幢。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相玮嘉、厦门利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迪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