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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淼与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淼,郭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44号原告:刘淼,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郭冰,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淼诉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淼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760.00元,由原告刘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侯 晶书 记 员  郭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