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淼与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淼,郭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44号原告:刘淼,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郭冰,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淼诉被告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淼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760.00元,由原告刘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侯 晶书 记 员 郭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