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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俊德与张全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德,张全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461号原告邹俊德,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全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邹俊德诉被告张全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俊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俊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邹俊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俊德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