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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启富与薛建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启富,薛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肖启富,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薛建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肖启富与薛建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建波于2017年7月31日支付申请人2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2000元,余款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