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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216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浙江贝尔控制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39084元及利息等,承担诉讼费3943元、执行费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银行账户、股权已被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货款439084元及利息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