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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江汉门市部、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江汉门市部,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87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唐文胜。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江汉门市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557号16层16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03000216598。法定代表人:张杰。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湖北华天大酒店第8层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MM4F06。法定代表人:杜英杰。本院在审理上列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江汉门市部、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叶冠文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王 鸥书 记 员  焦恩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