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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林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勇,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樟检公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林勇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闽A×××××号二轮摩托车沿漳下线(203省道)由永泰城关往永泰葛岭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练某驾驶的闽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勇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林勇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84mg/100m1。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林勇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行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力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