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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216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216号原告: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吴桥西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1571B)。法定代表人:戴国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43077762U)。法定代表人:黄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为1163元,由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