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葛小晶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小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小晶,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浮山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5年6月留党查看二年),山西省司法厅基层处调研员,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12号9号楼3单元301户。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杏梅、邵满平,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小���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609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小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葛小晶不服,以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葛小晶犯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皓审判员 郭 强审判员 原俊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