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2月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陈强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在仁怀市盐津街道仁怀市武装部路段将被害人张某价值4818元的贵C×××××号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陈强在使用该摩托车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发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