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834号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30层3020号。法定代表人:张夫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号。法定代表人:姜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7元,减半收取计129367元,由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