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陈志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603号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乡九园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邢英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丰润区。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