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肖勇庆与刘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勇庆,刘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肖勇庆,农民。被执行人:刘朝辉,农民。本院在执行肖勇庆与刘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勇庆与被执行人刘朝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朝辉按照和解协议约定,首期一次性给付720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佳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启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