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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涌与肖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涌,肖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18号申请执行人:江涌,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广南县。被执行人:肖太明,男,1955年5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江涌与肖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肖太明应承担的赔偿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肖太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执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新  春审判员 罗    娅审判员 朱  应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