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凯。2011年8月1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安晋刚,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凯及辩护人安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下午,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杏花岭区西二道巷将被告人苏凯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7袋,重18.32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毒品已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鼓楼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照片;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报告书;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关于被告人苏凯的毒品尿样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为阳性);被告人苏凯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苏凯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拴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焦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