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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令聚与谭世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聚,谭世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276号原告:李令聚,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谭世新,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原告李令聚诉被告谭世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振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令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世新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令聚诉称:2012年6月8日,谭世新与李令聚签订劳务合同,李令聚按约定履行合同,谭世新支付费用6万元,余款9363元至今未给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谭世新支付劳务费9363元,诉讼费由谭世新承担。谭世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谭世新与李令聚签订断桥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李令聚按约定履行合同,并于2012年11月完工。谭世新分四次共支付费用6万元,余款9363元至今未给付。故李令聚诉至法院,要求谭世新支付剩余劳务费9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断桥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汇款凭证等。本院认为:李令聚与谭世新签订���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令聚按合同约定已履行完毕,谭世新应按约定支付李令聚劳务费,故李令聚要求谭世新支付剩余劳务费936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谭世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李令聚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谭世新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世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李令聚劳务款936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世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