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邵建钊与丁道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钊,丁道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677号原告:邵建钊,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丁道全,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邵建钊与被告丁道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全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建钊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龙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