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94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波人民陪审员 王 跃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