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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玉芝对于治晶、于治新、于孝忠、陶玉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523执保71号申请人:陈玉芝被申请人:于治晶、于治新、于孝忠、陶玉芝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陈玉芝与被申请人于治晶、于治新、于孝忠、陶玉芝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被申请人于治晶、于治新、于孝忠、陶玉芝所有的登记在于洪权名下的两处房屋予以查封。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