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小军、李金果与韩立珍、韩防震、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军,李金果,韩立珍,韩防震,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68号申请人韩小军,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申请人李金果,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立珍,男,194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防震,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住辉县市。组织机构代码17324057-1。负责人武永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组织机构代码79823951-1。负责人李运河,该公司总经理。韩小军、李金果申请执行韩立珍、韩防震、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小军、李金果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立珍、韩防震限期给付申请人韩小军、李金果赔偿款1030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给付二申请人赔偿款515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被执行人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给付二申请人赔偿款773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34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将案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韩立珍、韩防震履行案款20000元,余款未履行。现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韩立珍、韩防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