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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壮诉被告白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壮,白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401号原告陈壮,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春花,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壮诉被告白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春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壮撤回对被告白春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陈壮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