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潘英伟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河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英伟,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河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45号原告:潘英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河街店,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负责人:李敏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英伟与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河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英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河街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英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英伟撤回对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河街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英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