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雄道、刘焕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雄道,刘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廖雄道,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焕荣,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廖雄道与被执行人刘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闽0824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另据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村调查,被执行人在该村是无房户,常年外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