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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俞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俞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97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该分公司员工。被告:俞丽萍,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俞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司鹤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另收退)。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