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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90号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2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71535W。法定代表人谭宗芳,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小平,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