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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智方、张艳辉、郑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辉,郑玉森,姜智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585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峰,男,1983年12月23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被告:张艳辉,男,1974年1月31日生,住柳河县。被告:郑玉森,男,1969年1月20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姜智芳,男,1975年11月26日生,住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辉、郑玉森、姜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缓收),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