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林滔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林滔萍,阳文明,刘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所在地,芦溪县站前二路126号。被执行人林滔萍,所在地:芦溪县。被执行人阳文明,住所:芦溪县。被执行人刘世虎,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滔萍、阳文明、刘世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107303.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林滔萍、阳文明、刘世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浏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