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鹏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450号罪犯高鹏,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响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锡法刑初字第0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3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2015年6月1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2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高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鹏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