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5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46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5954-X。代表人:周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庙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2181-6。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特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锦凤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0)第14557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800万元内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且日前位于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锦凤路的房地产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过火面积较大,财产贬值严重,一时难以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