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临港捷骅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临港捷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佳锋,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临港捷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东湖石化南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普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临港捷骅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