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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湘118民初24号刘业龙与夏晓龙、肖琪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龙,夏晓龙,肖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民初24号原告:刘业龙,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被告:夏晓龙,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被告:肖琪,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原告刘业龙与被告夏晓龙、肖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晓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业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30000元本金,按约定偿还从2015年8月13日来本金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夏晓龙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刘业龙借款30000元,承诺2015年11月13日前还清,被告肖琪作为连带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夏晓龙以手头不宽松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夏晓龙、肖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据》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夏晓龙向原告刘业龙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的约定,肖琪担保的事实。本院认证情况如下:被告夏晓龙、肖琪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有被告夏晓龙以及担保人肖琪的签名,并附有身份证号码,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夏晓龙以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业龙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6%,借期三个月,于2015年11月13日前还清,被告肖琪作为连带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13日止,之后经原告刘业龙多次催讨,被告夏晓龙均以手头不宽松为由拒绝清偿债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借款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利率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夏晓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业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款交本院转付),被告肖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夏晓龙、肖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庚审 判 员  邝小勇人民陪审员  廖新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旭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植物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责任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