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与彭仁财、石梅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彭仁财,石梅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一楼。负责人:胡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渊才,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该行风险部经理。被告:彭仁财,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被告:石梅柳,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与被告彭仁财、石梅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以彭仁财、石梅柳已归还完所欠贷款本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