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行政柳卫东诉文圣区人民政府侵占沙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文圣区人民政府停止侵占恢复原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0行初19号起诉人:柳卫东。2017年5月9日,柳卫东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文圣区人民政府侵占沙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文圣区人民政府停止侵占,恢复原状。起诉人柳卫东诉称:其于2008年、2011年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承包了罗大台镇施官屯、蒋家湾430亩河滩地经营承包权,承包期30年。从2016年10月开始,文圣区人民政府以及受文圣区人民政府指使的罗大台镇人民政府无任何理由侵入起诉人承包的罗大台镇施官屯、蒋家湾430亩河滩地内,侵占起诉人的沙场,并把起诉人所有的、已经取得采砂权的砂石运出承包地范围,总运出量约20万立方米,文圣区人民政府还在起诉人承包河滩地内擅自进行施工作业,修护坡并堆放起诉人所有的砂石,现起诉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文圣区人民政府侵占沙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文圣区人民政府停止侵占,恢复原状。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柳卫东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柳卫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