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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青海、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海,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0号申请人王青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云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媛,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青海诉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岛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小区6号楼2单元1层1654户商场门头房一套,房屋价值为320000元,并由担保人朱美杰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安居工程(河头源)1号楼1单元601户(胶私转字第号)房屋、位于胶州市泉州南路588号一品苑居住小区19号楼1单元202户(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二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7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岛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小区6号楼2单元1层1654户商场门头房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朱美杰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安居工程(河头源)1号楼1单元601户(胶私转字第号)房屋、位于胶州市泉州南路588号一品苑居住小区19号楼1单元202户(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二套。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